| 第一条 |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来花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总部,促进开
发区总部经济发展,特制订以下扶持政策。 |
| 第二条 | 本政策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内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
域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营销、投资、结算、研发、服务等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本政策所指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三)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总部经营期限须满5年以上;
(六)在区内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产权办公用房;
(七)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研发、管理等机构或其它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
也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
| 第三条 | 对在本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其中:
到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补贴1500万元人民币;
到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补贴1000万
元人民币;
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补贴500万元人
民币。
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以下项目,也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贴:
(一)设立全球性,亚太区或中国总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二)境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企业总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
| 第四条 |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其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税、营
业税、所得税等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对同时具备研发、运营、销售、管理等职能,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以上
的总部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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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对企业总部在开发区建造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契税给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
的补贴;房产税三年内给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
对企业总部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契税,给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房产税三年内给
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
企业总部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租金补贴;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三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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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对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开发区人才政策。在个人所得税、住房等方面给予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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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根据本政策临行制定《花桥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政策实施细则》。 |
| 一、总则 | 第一条
为推进花桥国际商务城(以下简称商务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和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金融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打造中国“金谷”,花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将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战略,全面优化人才综合发展环境,为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人才范围:《花桥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目录(A类目录)》所列的在开发区工作的人才(以下简称产业人才);《花桥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B类目录)》所列的在开发区工作的人才(以下简称高层紧缺人才)。
本政策适用企业、机构范围:入驻开发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提供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为企业输送人才的各类院校;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经费,在开发区财政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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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才吸引 |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其缴纳部分100%的奖励;对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缴纳部分80%的奖励,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缴纳部分50%的奖励;对产业人才,年薪
在6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缴纳部分所形成昆山(包括花桥)财力部分100%的奖励。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的年限为
三年,以开发区税务部分出具的完税凭证作为依据。
第五条
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在区内以及昆山市范围内购置自有住房。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享受3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支付;产业人才,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 |
| 三、人才培养 | 第八条
培训经费补贴。对应届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参加现代服务业技能培训后,并在商务城现代服务业企业就业的,给与本人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人;对商务城企业新上岗的员工参加
现代服务业岗前技能培训,给与委托培训的企业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
第九条
人才输送院校奖励。对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定向前置培训”的各类院校,并与商务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奖励。对与商务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与奖励,奖励额度依据其为企业提供签约人才的数量、质量和佣金总额核定,最高不超过佣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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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才服务 | 第十二条
凡符合当年度《引进人才B类目录》所列的各类人才可不受限制,办理各项人事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凡企业接收的符合当年度《引进人才A类目录》所列的各类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办理落户开发区手续;
凡企业接收的符合当年度《引进人才A类目录》专业条件的应届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开发区工作满两
年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可办理落户开发区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成立昆山人力资源市场花桥分市场;建立人才数据库和人才信用档案库;为企业提
供人才引进、培训、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商务城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现代服务业人才招聘活动,对企业参加招聘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户籍准入和配偶就业等参照昆山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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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昆山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企业、培训机构、院校和人才中介机构等,在享受上级的相关
政策后,可累加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人才由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认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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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抓住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加快花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
| 第二条 |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
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和主要工作场所在开发区;
(二)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万
美元以上;
(三)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四)注册在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期限须满5年以上。
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
| 第三条 | 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
对企业员工达到30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企业员工达到1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企业员工达到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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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在境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可享受十年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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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建造自用办公楼产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契税给予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房产税三年内给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补贴。
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的补贴,后两年给予租金50%的补贴。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五年100%的租金补贴。 |
| 第六条 | 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发区建造自用办公用房的,开发区对经认定的装修费用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对经认定的毛坯房的装修费用补贴参照上述政策。经开发区项目评估小组认定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补贴面积可扩大至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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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平台建设、设备租赁、设备搬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 第八条 | 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
| 第九条 | 服务外包企业获得高等级权威认证的,在昆山市给予认证费及随后两年维护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开发区再给予同额度的奖励。 |
| 第十条 | 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企业缴费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
| 第十一条 | 服务外包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开发区人才政策执行。 |
| 第十二条 | 根据本政策另行制定《花桥经济开发区服务外包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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